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经2006年12月8日第二次党委会讨论通过) 院党办字〔2006〕3号   第一条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 为 促进我院党的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完成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党委委员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党委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并根据学院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根据需要,研究提出对学院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学院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院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制定以党委名义颁发的重要文件。 (七)审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党委或党委、行政联名表彰奖励和惩处事项,研究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事项。 (九)听取党委委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其对党委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学院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十)研究其他需要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程。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 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综合办公室提交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 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委员会议原则上不讨论议题之外的临时动议。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是党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党委会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会议召开和议决事项规则。 (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可在会前提交会议主持人。 (四)党委会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会上由提出议题者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会其他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可作补充说明,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五)会议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见,则视为同意。决定处理重大事件时,应逐项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六)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七)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均应上会讨论。因特殊情况须紧急处理、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的事项,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可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指定专人口头通报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并征询意见。 第九条  党委委员和各单位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言行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如有不同意见或因新情况的出现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委会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不属保密的,经书记同意可向党内通报或向外公开。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会议议事时,综合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并负责整理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应带头执行党委决议,并督促分管单位做好会议决议的执行工作,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书记和委员要做好协调工作,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讨论同意。在党委未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违背会议决议行事。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五条   党委根据学院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范围扩大到学院中层干部。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