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经2007年5月24日第五次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北京市委市政府和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的规定以及《北京邮电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在北京邮电大学党委的领导下,在北京邮电大学纪委的指导下,坚持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学院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学院党政各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院党委书记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院长对全院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及分管行政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二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行政和各部门的领导 、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状况,总结经验、提出对策,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拟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按期部署工作,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各项法规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任务,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解决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纠正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行为,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重大问题如实报告上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 (六)支持帮助党风廉政建设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在实施考核时,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通过考核要对责任制执行情况作出评价,提出考核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和纪委。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学院党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要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的结果报告学院党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必要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责任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其他纪律现象,造成较大损失或引起重大不良影响,经查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参照前项规定作出处理。 (七)其他违反本责任制中“责任内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时,事发组织和个人要写出书面报告,讲清事发的情况、原因、责任等,依照责任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实施责任追究时,要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确定责任,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要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